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谢婵鸥  信息来源:温州市第二中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4-12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公办学校:

现将《温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

2022328


 

温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教师礼遇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7号)精神,鼓励在职教师不断提升学历层次,为我市打造教育高地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现就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给予学费奖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温州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二、奖励条件

(一)入学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所学学科(专业)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与任教学科或任职岗位相一致。

(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

(四)符合师德规范要求,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后,须继续在本区域内工作不少于3年,否则须退还奖励经费;拒不退还的,将在工资中扣除,并建议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三、奖励金额

在职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取得博士学位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所需经费在学校教师培训经费列支。

四、奖励程序

(一)在职教师入学前须填写《温州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情况备案表》(附件1),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在职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博士学位后,须填写《温州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申请表》(附件2),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三)经所在学校公示后,发放奖励。

五、其他

(一)在职教师于20211125日(温政办〔202177号印发日)之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在职教师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报名攻读相关学历(学位)的,要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温州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情况备案表》,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职教师要在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学费奖励申请。

(三)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攻读本科学历奖励办法。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制定教师学历提升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情况备案表

           2温州市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申请表

附件:温教人〔2022〕3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费奖励办法的通知(1)(1).doc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328日印发

                                                       

 


专题网站:
校内系统: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