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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
作者:谢婵鸥  信息来源:温州市第二中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9-14

1.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

2.  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文化,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  不准组织、参与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不得向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

4.  不准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5.  不准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6.  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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